闽南在线旅游商务网  
 
闽南商务网闽南天地网闽南旅游网闽南艺术网返回首页
现在位置:首页闽南旅游网旅行顾问—专家答疑   E-mail留言薄
 
 
出游被取消,能否要求精神赔偿?

 

    案例评析;赵建生
    案情介绍   
    1998年12月,某学校10名教师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,定于1999年2月8日,组团赴新、马、泰、港、澳旅游。旅游者按约定每人预付了8000元旅游费。 2月4日,旅行社电话告知旅游者,由于机票无法解决。此团被迫取消。
    该旅行社境外部经理到学校说明清况,赔礼道歉,退还预付旅游费,旅游者认为,旅行社只退还预付款和赔礼道歉是很不够的。因为,旅游者中有的已买了礼品,准备出国时馈赠亲友;有的已与境外的亲友友约定会面,却因旅行社单方取消出团;使其无法与境外的亲友团聚,精神上的损失难以弥补,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。
    案例介绍
    本案中,旅行社单方终止旅游合同,是违约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只退还预付款和赔礼道歉,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妥当的。但是,旅游者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,也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。
    一、旅行社应支付违约金。根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4条规定:“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应提前3天(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)通知旅游者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的10%的违约金。”
    二、本案中,旅游者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精神赔偿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规定: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《民法通则》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上述四种人身权被侵害的范围之内。赔偿责任重点适用于侵害名誉权。只有名誉权受到侵害,会直接引起社会的不公正评价及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。而本案中,旅行社并未侵害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,因此构不成侵权行为,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。
    三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审理精神赔偿的案件;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专用款项。按照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行吸规定》第2条的规定,只限于对旅游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。旅游者如果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失,应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,以使自己的人身权得到有效的维护。
    “误机”责任谁承担?
    案例评析:赵建生
    案情介绍
    1998年9月,刘某等8名旅游者,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,双方口头约定,9月30日上午12点乘机赴海南。10月4日下午3点多乘机返京,派全陪导游全程服务。后因为旅行社未买到全陪导游的机票,没有派全陪导游随团前往海南。但承诺已与地接社联系好,保证接待质量。旅游团乘机赴海南。北京组团社派导游送机,并将返程机票交给刘某,告知时间为10月4日下午3点多,晚7点之前就可回到北京。10月3日,旅游团在从三亚返回海口的途中,地陪导游询问乘机返京的时间。刘某答复是次日下午3点。
    10月4日上午9点多,刘某拿出机票,想看看下午飞机的确切时问,突然,发现机票是上午8:10,而并非组团社所说的下午3点多。刘某当即与旅行社交涉,经过地接社的多方努力。重新购买了12:05分的返程票。但是,由于该旅游团购买的是不得转签、退换的优惠票,原票全部作废。刘某等旅游者,考虑单位尚有急事需办理,只好先承担了误机的责任,支付了机票款共12600元。 旅行社认为,返程机票已交给刘某,由其自行保管;在旅游过程中,地接社导游多次询问,旅游者始终回答,是10月4日下午3点的飞机,由于旅游者的疏忽大意,造成误机其损失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。但考虑旅游者的实际利益,出于对旅游者的同情和安抚,北京的组团社同意补偿机票损失的10%。刘某则持相反意见,双方各执己见,协商不能达成一致。 案例介绍
   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。在这次误机事故中,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和过错,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,刘某等旅游者存在疏忽查验机票的过失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    一、组团社有违约行为。双方曾约定,组团社派全陪导游提供全程服务,而在出发前,旅行社以未买到机票为由。取消了全程陪同,旅行社未派全陪导游的理由,并不是不可抗力,因此,属于单方违约行为。
    全陪导游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旅游日程安排、监督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以及协调、处理旅途当中发生的问题。而北京的组团社只是派导游到机场送机,将机票交给刘某,并没有告之返程飞机有变动的真实情况。如果全陪导游随团,按其职责核实机票时间,误机是可以避免的。因此,可以认定,组团社未派全陪提供全程服务与误机有直接的关系。
    二、地接社未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。1995年,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导游服务质量》标准规定“旅游团(者)离站的前一天,地陪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,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与饭店结账时间。”
    本案中,全部行程都是由旅行社安排的,在没有全陪的情况下,地陪社应负责组织落实全部旅游活动,而地陪并没有按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查验机票,确认返程的准确时间,只是询问了旅游者,就轻率地认定返程时间,导致发生了误机的严重责任事故。
    三、旅游者自身也存在过失。刘某负责保管返程机票,应具有查验核对的义务,发现问题及时向旅行社提出,避免损失的发生。特别是10月3日返程的前一天,当地陪向其询问时,刘某仍未查验交通票据,而继续答复末变更的返程时间。如果刘某举手之劳查验一下机票,误机的事情也是可以避免的。
    刘某疏忽大意,告之错误的返程时间,也是造成误机的主要原因之一,因此,也应担负相应的损失。

 


 

返回上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