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介绍
今年初,旅游者陈某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“东南亚”旅游。在交旅游费和签订合同时,陈询问旅行社业务员:“听说出国到东南亚旅游可以兑换2000美元的外汇,是否有此规定?”该业务员答复:“我不知有这方面的规定,也不管换外汇的事。”陈某虽将信将疑,但也没有就此事作进一步的询问调查。
在旅游过程中,陈某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护照已由中国银行盖上了兑换外汇的印章。同团的16名旅游者也都发现了这种情况。回国后,陈某等与旅行社交涉,要求旅行社退还以他们名义兑换出的外汇。
旅行社以除陈某之外,其他16名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未明确表示要兑换外汇,已自动放弃此项权利为由,拒绝承兑16名旅游者的外汇。经过多次交涉,据理力争,旅行社最终同意旅游者兑换回外汇,但必须按高于国家牌价的“8.4”的汇率予以兑换。旅游者认为,旅行社擅自抬高国家兑换外汇的牌价违反了国家规定。按照这个比价,每办理一份兑换业务,旅行社即可收取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,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。旅游者坚持按国家牌价兑换外汇,如果交纳服务费用,以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为限。双方坚持各自的主张,纠纷无法协商解决。陈某等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、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案例评析
本案中,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害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对旅游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,应当予以支持。
一、旅游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本案中,旅行社的业务人员在旅游者报名参团时,不仅没有事先告知旅游者依法享有的兑换外汇的权利,还隐瞒真实规定,欺骗旅游者,已构成对旅游者知悉权的侵害。
二、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兑换外汇的服务是应当履行的义务。中国人民银行《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》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;“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,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。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,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”。
本案中,旅行社不仅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服务义务,还以旅游者的名义冒名兑换外汇,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,返还旅游者兑换的外汇或赔偿相应的损失。
三、旅游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外汇兑换服务,应遵守“等价有偿”的原则,本案中,旅行社利用自然垄断性的优势地位,迫使旅游者接受不公平的服务价格,侵害了旅游者公平交易的权利;至于旅行社违反国家规定提高外汇兑换汇率,获取差价,更是不合法的。
四、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标明的费用。旅行社在提供外汇兑换服务时,若要收取服务费,应当归在旅游费中的“综合服务费”中一并收取。如有必要单项收取,也必须在旅游合同(协议)或“游客须知”中事先明示。而且,服务费只能是一个具体的数额,不能因旅游者兑换外汇的多少而上下浮动。
|
|